今天是: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证明水产苗种来源合法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证明水产苗种来源合法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3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证明水产苗种来源合法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4 |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人员身份合法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5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执业资格考试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6 | 营业执照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7 | 亲本来源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证明亲本来源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 农业农村部门 | 其他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部门规章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0 | 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证明利用水域滩涂在规划内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 农业农村部门 | 其他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1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证明人员身份合法 | 部门规章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2 | 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院或体检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13 | 拟任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检验人员从业资质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农业农村部门 | 执业资格考试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14 | 营业执照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5 | 拟任屠宰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经营人员身份合法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7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院或体检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证明人员身份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19 | 院校的毕业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证明人员资质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 | 农业农村部门 | 教育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20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证明人员身份合法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1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2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3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舶登记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4 | 造船厂的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登记 | 证明船舶来源合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5 | 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渔业船舶登记 | 证明船舶与所有人一致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6 | 营业执照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7 | 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证明人员身份合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28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证明有经营所需要的场地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农业农村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 |||||||
29 |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证明从业人员资质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农业农村部门 | 执业资格考试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
30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31 | 营业执照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32 | 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证明人员身份合法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33 | 经营场所(对应营业执照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证明有经营所需要的场地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 |||||||
34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
35 | 出售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数据共享 电子证照 |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已经过批准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民政府 | √ | 行政许可 |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厂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农业农村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 行政许可 |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 |||||||
3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农业农村部门 | 环保部门 | √ | 行政许可 |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 |||||||
4 | 县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 | 行政许可 |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 ||||||||
5 | 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水质符合要求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农业农村部门 | 第三方机构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