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应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经营单位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 | 【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 | ★★ | 经营者采购卫生杀虫剂等农药时,需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生产商家是否具取得农药登记证,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 咸宁市农业综合 执法支队 0715-8202800 |
2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须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 | 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 【法律法规及违法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 ) | 生产者应严格把控产品的生产质量,保证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批准内容相符;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最大限度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 | 咸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715-8202800 |
3 | 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的农药应未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农资经营单位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农药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要及时核查在售农药质量保证期情况,及时通过下架(且不得摆放在经营区域)、退货等方式妥善处理临近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 | 咸宁市农业综合 执法支队 0715-8202800 |
4 | 进入市场的生猪需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生猪未经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私屠乱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违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农业综合 执法支队 0715-8202800 |
5 | 出厂(场)生猪必须保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 出厂(场)经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 | 【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 出厂(场)生猪肉品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市农业综合 执法支队 0715-8202800 |
备注: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农药、肥料、生猪屠宰领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