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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011337637/2021-3966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19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成果,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农”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县(市、区)、镇村、产业、项目、品牌、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分类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分两大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和引导发展资金项目。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项目包括: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乡村振兴十强乡镇、十佳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十佳优质农产品品牌、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奖励总金额775万元。(详见附件1)

引导发展资金项目包括:“三农”高质量发展优秀县(市、区)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先进县(市、区)、评选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引导支持特色产业乡村车间、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引导支持特色品种推广和农高区绿色农业发展创新、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奖励总金额725万元。(详见附件2)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考核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发布表彰奖励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奖励标准、数量、范围、时间、程序、要求等。

2.组织申报。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照项目申报条件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体参评,填写奖励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等额推荐名单,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后附相关材料。

引导发展资金项目由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体自愿申报,填写奖励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等额推荐名单,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后附相关材料。

对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综合考核评选的,按照综合考核评选要求进行,统一考核评选结束后,将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审核公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申报单位和企业主体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核。经审定(现场复核)确定的名单报本单位党组集体研究并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第七条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处理并追回奖励资金,列为失信人员。

第八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工作,不得用于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九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企业主体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1月30日前,向相关单位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若与市内其他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重叠,则不重复奖励。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市政府表彰奖励项目(775万元)

一、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围绕8个农业主导产业链,在全市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遴选10家细分行业领军企业。主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每个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

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二、乡村振兴十强乡镇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在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综合考评中,获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十强乡镇的各奖励10万元。

责任科室:秘书科

三、十佳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对6家水稻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100户,获评全市“十佳种粮大户”的各奖励5万元;对2家玉米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户,获评全市“十佳种粮大户”的各奖励5万元;对2家红薯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户,获评全市“十佳种粮大户”的各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

四、十佳优质农产品品牌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对1家获得区域公共品牌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的奖励资金;对8家获得2021年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新认证的绿色食品和连续2次(含2次)以上续展的绿色食品并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经营主体、对1家获评2021年度有机食品认证和连续2年(含2年)以上再认证并获得有机证书的经营主体各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市农业环保站

五、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在全市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户评选,对获评全市“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各奖励3万元。

责任科室:科教科

附件2

引导发展资金项目(725万元)

一、“三农”高质量发展优秀县(市、区)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先进县(市、区)

奖励数量:4个

奖励标准:对县域“三农”工作成效落实好,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步明显、公众满意度高,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获评前三名的优秀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对县域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工作举措实,落实成效好,获评第一名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秘书科)、市乡村振兴局

二、评选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奖励数量:30个

奖励标准:根据《省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鄂美办发〔2019〕6号)要求,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整治村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得分的高低次序依次进行奖励。对分数排名前15的示范村每个奖励5万元,对分数排名前15的整治村每个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三、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

奖励数量:20个

奖励标准: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已建成特色产业种养殖示范基地,包括种植规模化、建园标准化、生产绿色化、销售品牌化的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桂花、竹产业、水产业、油菜、雷竹以及示范养殖等基地,每个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科室:茶产业办公室

四、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

奖励数量:16个

奖励标准:围绕全市8个农业主导产业链,在全市遴选16家企业(其中加工型企业8家、成长型企业8家)。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与农民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达到300户以上农户参与的、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并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五、引导支持特色产业乡村车间

奖励数量:10个

奖励标准:鼓励企业等各类经营组织建设特色产业车间(原扶贫车间,下同),吸纳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认定的“乡村车间”,吸纳30名以上农户(含1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或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个经营主体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六、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

奖励数量:8个

奖励标准:支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和增收。在全市评选4个带动农户户数10户以上,且超过80%的农户发展有相关产业的合作社,每个奖励5万元;评选4个带动农户户均人收入在18000元以上的合作社,每个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七、引导支持特色品种推广和农高区绿色农业发展创新

奖励数量:15个

奖励标准:对12个示范面积200亩以上的功能性水稻、纳米农业种养殖、特色优质种植品种等,带动农户30户以上的农业示范种植能手各奖励5万元;对农高区内3家农业经营主体在绿色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政策体系、数字体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各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农高区工作专班

八、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

奖励数量:24个

奖励标准:对8家2021年度获评国家级农业合作社各奖励5万元;对本年度获评的市级示范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中综合排名前五位的5家市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各给予高质量发展奖补3万元;围绕市级8个重点农业主导产业链建设,在全市评选6家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责任科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市场信息科

附件3

评审工作要求

第一阶段:自主申报阶段(11月中旬) 

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阶段:县级推荐阶段(11月下旬)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确定等额推荐名单,并向市局正式行文后附相关材料。 

第三阶段:市级审定阶段(12月上旬)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材料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各业务科室组织专家及人员进行评审,并由相关业务科室与各参评单位(或个人)就具体工作对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复核建议。评审(现场复核)确定的拟定名单在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第四阶段:奖励实施阶段(12月上旬) 

按财政要求和相关程序验收,并将资金拨付各相关奖励对象。

附件:

1.十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2.十佳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细则 

3.十佳优质农产品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4.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奖励实施细则 

5.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6.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7.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8.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9.引导支持特色品种推广和农高区绿色农业发展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10.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奖励实施细则

备注:乡村振兴十强乡镇和“三农”发展优秀县(市、区)直接运用全省、全市乡村振兴考评结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先进县(市、区)和引导支持特色产业车间实施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附件4

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

申报主体(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及申报金额


专项资金主要建设内容


主体(单位)情况介绍(另附佐证材料)


县级部门

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由申报主体填报,各奖励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可根据实际调整。

十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围绕全市八大重点农业产业链,进一步发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二、实施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实施标准

资金总额为500万元。围绕全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对评选认定的10个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指标

1.申报主体:在咸宁市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指标:本次评选采取等额推荐的方式进行。由于名额有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产值情况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力度,申报指标见附件1。若县(市、区)推荐不符合条件,则该推荐名额作废,请县级严格把关。

(二)申报条件

1.必须围绕全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主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的;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的。

2.必须符合我市乡村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多项指标居所在行业前列的,在规模经营、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示范带动具备3个以上可宣传可推广经营做法。

3.必须目前是农业农村部门发文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五、基本程序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核查推荐。

(二)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

(三)评审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研究确定支持对象。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组成专家评审组。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对全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奖励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奖励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七、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见证材料应清晰、明了。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

2.申报材料以A4幅面胶订成册,双面打(复)印,一式2份;同时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的Pdf扫描电子版;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请务必按时保质提交。

联系人:胡琴电话:0715-8202810

邮箱:xnnycyh@126.com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办法解释。

附件1

各县市区推荐全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县市区

名称

2020年农产品

加工业产值                 (亿元)

2021年全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推荐数量

(个)

全  市

578.74

10

市  直

77.62

3

咸安区

136.15

嘉鱼县

117.42

2

赤壁市

180.39

2

通城县

26.03

1

崇阳县

14.37

1

通山县

26.76

1

备注:市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归属咸安区管理。

附件2

咸宁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

申报书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一、咸宁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典型材料(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规模经营、融合发展、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示范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及产业链打造、质量安全管控与品牌创建、国内外市场开拓与电子商务等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通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可只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会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六、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0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七、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材料请双面打印,胶订成册。

咸宁市十佳农业产业化领军龙头企业申报表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时间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注册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情况

标准

2020年度具体情况

所属产业链


龙头企业级别


2020年销售收入(万元)


2020年带动

农户数量(户)


原料基地(亩)


是否隐形冠军

企业

(明细)

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

途径做法

规模经营£ 融合发展 £利益联结机制£ 示范带动

具体经验做法

简介

1.2.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十佳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充分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好势头,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市粮食生产先进个人,示范带动粮食种植结构调优,粮食生产质效提升,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全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名额分配。全市种粮大户10名,其中水稻种植大户6名、红薯种植大户2名、玉米种植大户2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务农爱粮,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种粮大户(含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5年以上。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100户;玉米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户;红薯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户。

(四)积极推广“三新”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较高,粮食单产显著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示范推广水稻“一种两收”、稻油连作、甜玉米+蔬菜、红薯+油菜等粮食周年高效模式。

(五)已表彰为“十佳”种粮大户不参加此次申报。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逐级推荐,等额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粮大户的评选推荐工作,将全市种粮大户推荐表(附件),各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五、组织领导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全市十佳种粮大户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科,负责加强协调指导,扎实做好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

联系人:冯  伟

联系电话:0715-8202853

电子信箱:kccbc808@sina.com

通讯地址:咸宁市淦河大道1号(437100)

十佳优质农产品品牌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推进部分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奖补对象原则上为我市境内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并获得证书的经营主体。

三、奖励标准

本次奖励资金总计95万元:绿色食品8家40万、有机食品1家5万,地理标志1家50万,奖励对象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认证绿色食品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证书。

2.全市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企业。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绿色食品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与认证信息相符的企业。

4.同时具有初级加工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优先。

(二)续展绿色食品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证书,并且连续2次(含2次)以上续展的企业。

2.配合监管单位年度检查、抽检并合格的企业。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绿色食品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与认证信息相符的企业。

4.同时具有初级加工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优先。

(三)新认证有机食品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证并获得“有机产品”证书的企业。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有机产品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与认证信息相符的企业。

3.同时具有初级加工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优先。

(四)再认证的有机食品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认证并获得“有机产品”证书,并且连续2年(含2年)以上再认证的企业。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有机产品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与认证信息相符的企业。

3.同时具有初级加工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优先。

(五)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产品)

1.2021年前获得地理标志证书,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共品牌企业。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与认证信息相符的企业。

四、申报程序

1.奖励项目由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填写奖励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推荐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上级部门审核批复。

五、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处理并追回奖励资金,列为失信人员。

2.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

3.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4.参与评奖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方案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若与市内其他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重叠,则不生重复奖励。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对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提质增效有不可替代的做用。为进一步大力培育全市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主体,开展农业新技术的引进、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特对全市农业科技示范户进行表彰,为乡村振兴提供科技力量。

二、实施原则

科技示范户奖励不限身份,不限籍贯,重点评选全市示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带动周边群众致富增收的科技示范户。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优先评比。

其中在2020年已受过此项表彰的科技示范户及2021年受过省市科教项目表彰的科技示范户不参与申报。

三、实施范围

咸宁市农业科技示范户,共10名。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农业科技示范户申报阶段

制定下发《关于表彰咸宁市2021年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农业科技示范户申报→每个县市区上报2个农业科技示范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技示范户专家评审组。

第二阶段:农业科技示范户审定阶段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技示范户专家评审组对示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全市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名单。

第三阶段:农业科技示范户颁奖及宣传阶段

结合全局工作表彰会议,对农业科技示范户进行现场表彰,并颁发奖金。组织新闻媒体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关注、支持产业发展。

五、实施标准

十佳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户奖励3万元,合计30万元。

六、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表彰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对咸宁市农业科技示范户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审核、立项、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办法解释。

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扎实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争打造一批生态美、村庄美、生活美、乡风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

二、实施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奖励不下指标,以建设成效评价结果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农民满意;坚持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坚持统一标准、体现特色;坚持市县主体、因地制宜;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实施范围

《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整治村名单的通知》(鄂美组发〔2019〕6号)和《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整治村名单的通知》(鄂美组发〔2020〕4号))批准的82个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获评2020年度优秀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的除外)、331个美丽乡村整治村(以下简称“整治村”,获评2020年度优秀美丽乡村建设整治村的除外)。

四、实施步骤

开展示范村、整治村建设成效评价,以县为单位,完成一批评价一批。

县级自评:示范村和整治村各项任务完成后,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自评工作。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市级提出建设成效评价申请。

市级复评:市级接到申请后,组织示范村和整治村建设成效复评工作。

五、实施标准

(一)示范村评价指标

1.按照鄂乡建组〔2019〕1号、2号文件确定的16项主要建设内容设立的5类基础指标: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重点建设任务、产业发展、农村社会文明建设、群众评价,共计100分;另外加分项5分。满分为105分(详见附件1)。

2.按照好(98含-105分)、较好(95含-98分)、一般(90含-95分)、较差(85含-90分)四个档次制定分区间段,对示范村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打分。

(二)整治村评价指标

1.整治村评价指标根据鄂乡建组〔2019〕1号、2号文件确定的16项主要建设内容设立6类基础指标: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农村社会文明建设,共计50分;另外加分项(5分)。满分55分。(详见附件2)。

2.按照好(48含-55分)、较好(45含-48分)、一般(40含-45分)、较差(35含-40分)四个档次制定分区间段,对整治村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打分。

(三)奖励标准

按照成效评价得分的高低,对分数排名前十五的示范村每个奖励5万元,对分数排名前十五的整治村每个奖励5万元,合计150万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列入奖励对象:

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的,发现虚报、截留、挤占、挪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经查实存在“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情节严重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不顾当地实际,盲目投资建设,导致村集体负债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严重违背群众意愿,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组成的市美丽乡村建设成效评价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美丽办,具体负责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奖励办法的组织、协调、审核、立项、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市美丽办负责办法解释。

附件1

示范村建设成效评价指标(100分)

(试行)

一、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15分)

1.示范村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的,得3分;

2.村庄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多规合一”的,得4分;

3.规划编制要素全面,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有具体措施的,得3分;

4.规划体现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的,得2分;

5.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村民参与规划制定积极性高的,得2分;

6.示范村建设规划落实好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二、重点建设任务(69分)

(一)垃圾处理(11分)

1.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方式收运处理的,得3分;

2.合理配置垃圾桶、垃圾房或垃圾池、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的,得2分;

3.生活垃圾及时清扫、收集,日产日清,中心村内无暴露和积存垃圾的,得3分;

4. 农作物秸秆利用率90%以上,或禽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98%以上或农膜回收利用率90%以上的,得1分;

5. 垃圾处理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沼气处理和垃圾发电等方式的,得2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4分)

1.通过区域集中供水、小型集中供水等方式,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的,得2分;

2.实现城乡供水融合发展的,得1分;

3.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水量能够较好满足生活需求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三)卫生改厕(10分)

1、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的,得6分;

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传统村落等,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符合实际的粪便收集利用方式、不直接排放污染环境,视同完成卫生户厕改造。

2.凡纳入农村厕所革命整村进范围的村,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露天粪坑、简易茅厕、旱厕,扣1分,不封顶。

3.卫生公厕拥有率合理的(≥1座/500户),公厕干净卫生,设施齐全完好的,得2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四)污水处理(8分)

1.通过分户式、联户式的办法,采用整体式粪池、三格式粪池等简易处理技术,就地生态治理;或在有条件和实际需求的地方,采用经济有效、简便易行、工艺可靠的有动力、无动力、微动力处理技术进行集中处理;或靠近城镇污水集中收集系统的地方,接入市政、企业污水管网进行处理的,得4分;

2.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的,得2分;

3.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营的,得2分;

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传统村落等,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符合实际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管护措施的,视同符合以上相关要求;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五)村容村貌整治(6分)

1、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路架设安全规范、无违章交越和搭挂的,得1分;

2.有序堆放杂物,实现村庄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得2分;

3.实施风貌管控,将农房建设、风貌管理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免费向农户提供多样性差异化农房设计图集的,得2分;

4.对破坏墙面、毁坏绿地及时修缮,废旧房屋及时拆修,因地制宜绘制文化墙、补栽绿化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六)道路畅通(5分)

1.纳入年度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建制村,实施通村主干道路拓宽改造,采用水泥沥青或者砖石等乡土材质硬化,路面宽度达到4.5米的,得2分(此外,除受有关政策法规和特殊自然条件限制的,通村主干道路路面宽度达到3.5米的,得2分);

2.村内次干道采用砂石等乡土材质适度硬化的,得1分;

3.实现“户户通”,便于群众出行的,得1分;

4.实现镇村客运公交化,是农村客运文明示范线路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七)河沟渠塘疏浚清淤(5分)

1.整治疏浚河沟渠塘,实现水体清澈的,得2分;

2.河沟渠塘疏浚后,及时护坡,做好绿化的,得1分;

3.无积存垃圾、无白色污染、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消除(无)农村黑臭水体的,得1分;

4.建立“河长制”等长效机制并严格落实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7分)

1.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简易适用的要求,利用现有设施统筹改造或新建,或就近共享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得2分;

2.服务中心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面积适当,能够统筹合理使用,具备社区服务、图书室(农家书屋)、文体活动等功能的,得1分;

3.必要的学校、幼儿园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入园率95%以上的,得1分;

4.村卫生室(所)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居民健康档案统一规范的,得1分;

5.改造提升农村配电网,完全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基本实现农网现代化的,得1分;

6.统筹互联网信息建设,实现20户及以上集中居住自然村光纤通达率98%以上的或公共场所无线网络全覆盖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九)村庄绿化(5分)

1.开展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庭院和村庄周围绿化,村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的,得2分; 

2.古树名木得到良好保护的,或村庄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河渠绿化率达90%的,得1分; 

3.村前屋后因地制宜发展小菜园、小果园、小竹园、小花园、小茶园等,实现庭院美化的,得1分;

4.村庄绿化适地适树,以乔木、乡土树种为主,灌木为辅,倡导自然式种植,绿化效果较好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十)村庄照明(3分)

1.普通村庄在居民集中区域和公共活动区域,利用多种方式安装节能路灯、太阳能路灯或风光互补路灯进行适度功能照明的,或城郊村和乡村旅游型村庄因地制宜适度进行环境照明的,得2分;

2.维护到位、使用正常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十一)长效管护机制(5分)

建立县乡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住户适量付费、社会资助相结合等经费分担机制,做到有制度、有资金、有人员,实现垃圾和污水处理、绿化、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公路管养等长效管护的,得5分;

此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三、产业发展(6分) 

1.示范村及所在乡镇被评为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或示范村(含村内有关园区)被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或示范村被纳入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的,或示范村被纳入全省粮食绿色增产示范片、示范村(或村内有省级示范户)的,或示范村内有省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的,得2分;以上相关示范创建为市级的,得1分;为县级的,得0.5分;

[示范村主导产业突出,主导产业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或示范村农业生产总体上落实“三推”(推广高产高效新品种、推广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的栽培技术、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三控”(控肥、控药、控水)效果较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成效明显的,得2分 ]

2.示范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流转适度、规范的;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覆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得2分;

3.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得2分;达不到10万元的,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1)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5万-10万元(不含,下同)的,得1.5分;

(2)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年度增幅10%以上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对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的搬迁安置村、城(乡镇)郊村,计分项调整为:

(1)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民技能培训任务,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率达80%,对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的,得1分;

(2)落实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政策,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得2分;

(3)示范村从事农村加工、运输、商贸等二三产业创业就业户数占农户比例达到30%的,得1分;

(4)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的,得2分;达不到10万元的,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①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5万-10万元的,得1.5分;

②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年度增幅10%以上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四、农村社会文明建设(5分)

1.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建立完善“一约四会”(村规民约、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并充分发挥作用,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尊良俗、去低俗、除恶俗,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的,得1分;

2.积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星级文明户、“好儿女、好儿媳、好公婆”评选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性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的,得1分; 

3.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积极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得1分;

4.发掘本地本村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山水文化、农耕文化等,传承和保护乡村非物质文化,古树古民居保护等较好的,得1分;

5.广泛开展农民普法教育,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中心村治安状况较好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五、群众评价(5分) 

1.环境卫生改善满意度,1分;

2.基础设施改善满意度,1分;

3.公共服务改善满意度,1分;

4.乡风文明改善满意度,1分;

5.是否存在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有问题的不得分,无问题的得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六、省级示范村加分项(5分)

1.村内实现雨污分流的,垃圾分类试点好的,加3分;

2.村内建有室外体育文化场所的,加1分;

3.村庄房屋布局错落有致,村庄和村庄周围自然景观优美,村容村貌好,田园特色突出的,加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加分。

附件2

整治村建设成效评价指标 (50分)

(试行)

一、垃圾处理(12分)

1.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方式收运处理的,得3分;

2.合理配置垃圾桶、垃圾房或垃圾池、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的,得2分;

3.生活垃圾及时清扫、收集,日产日清,中心村内无暴露和积存垃圾的,得4分;

4.垃圾处理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沼气处理和垃圾发电等方式的,得3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8分)

1.通过区域集中供水、小型集中供水等方式,扩大农村自来水使用覆盖面,提升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的,得5分;

2.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水量能够较好满足生活需求的,得3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三、卫生改厕 (10分)

1.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的,得7分;

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传统村落等,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符合实际的粪便收集利用方式、不直接排放污染环境,视同完成卫生户厕改造;

2. 凡纳入农村厕所革命整村进范围的村,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露天粪坑、简易茅厕、旱厕,扣1分,直至扣完;

此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四、房前屋后环境整治(10分)

1.电力、通信线路架设安全规范、无违章交越和搭挂的,得4分;

2.有序堆放杂物,实现村庄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得6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五、道路畅通(10分)

1.纳入年度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建制村,实施通村主干道路拓宽改造,路面宽度达到4.5米的,得2分(除受有关政策法规和特殊自然条件限制的,通村主干道路路面宽度达到3.5米的,得2分);

2.除受有关政策法规和特殊自然条件限制的,村内主干道路采用水泥、沥青或者砖石等乡土材质硬化,路宽一般不低于3.5米的,得3分;

3.村内次干道采用砂石等多土材质适度硬化,得2分;

4.实现“户户通”,便于群众出行的,得1分;

5.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的,得2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六、美丽乡村建设整治村加分项(5分)

1.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的,得2分;

2.编制完成了村庄规划的,得2分;

3.村庄房屋布局错落有致,村庄和村庄周围自然景观优美,村容村貌好,田园特色突出的,加1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加分

附件3

县(市、区)申报优秀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名单

县市区

乡镇

建设具体内容

资金投入(万元)

工程进度

县级自评情况

排名

自评得分

自评档次(好、较好、一般、较差)
































































附件4

县(市、区)申报优秀美丽乡村建设整治村名单

县市区

乡镇

建设具体内容

资金投入(万元)

工程进度

县级自评情况

排名

自评得分

自评档次(好、较好、一般、较差)









































































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奖励

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打造全市特色农业产业增长极,着力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的绿色生态种养植基地,突出示范样板,突出三产融合,突出扶贫带动。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已建成特色产业种养殖示范基地,包括种植规模化、建园标准化、生产绿色化、销售品牌化的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桂花、竹产业、水产业、油菜、雷竹以及示范养殖等基地。

三、奖励额度

评选已建成的标准化产业基地进行20个,每个奖补5万元,共计100万元。其中,蔬菜3个、水果2个、茶叶3个、中药材2个、桂花1个、竹产业1个、水产业2个、油菜3个、雷竹1个以及示范养殖2个。

四、基地标准

1、面积规模:种植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200亩;养殖基地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2、基地环境:种植园区作物生长整齐,周边植被覆盖率高,水土保持良好,远离污染源。养殖园区的粪污实行无害化处理,无环境污染问题。

3、基础设施:种植基地干道、支道、步道搭配合理,联通成网,便于作业和运输;排灌设施完善。

4、产品品质:基地产品无质量安全问题,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实行品牌销售,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申报阶段

基地的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阶段:县级推荐阶段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向市局正式行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阶段:市级复核阶段

由市农业农村局经作科、种植业科、养殖产业办、水产局牵头组织材料评审,提出建议奖补的20个标准化产业基地。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阶段:奖励实施阶段

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标准化产业基地奖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要求和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经济作物科具体负责咸宁市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围绕全市八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引导一批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推进龙头企业提质增效,更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二、实施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实施标准

资金总额为160万元。围绕全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在全市遴选16家企业(其中加工型企业8家、成长型企业8家)进行奖励,每个奖励1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申报指标

1.申报主体:在咸宁市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指标:本次评选采取等额推荐的方式进行。由于名额有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产值情况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力度,申报指标见附件1。若县(市、区)推荐不符合条件,则该推荐名额作废,请县级严格把关。

(二)申报条件

1.必须围绕全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并积极与农民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达到300户以上农户参与的、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2.必须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采用扩建厂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的。

3.必须目前是农业农村部门发文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4.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单位及省级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单位优先推荐。

五、基本程序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核查推荐。

(二)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

(三)评审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研究确定支持对象。

六、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同志组成专家评审组。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对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奖励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奖励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见证材料应清晰、明了。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

(四)申报材料以A4幅面胶订成册,双面打(复)印,一式2份;同时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的Pdf扫描电子版;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请务必按时保质提交。

联系人:胡琴电话:0715-8202810

邮箱:xnnycyh@126.com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办法解释。

附件1

各县市区推荐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名额分配表

县市区

名称

2020年农产品 加工业产值                 (亿元)

2021年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推荐数量

(个)

全  市

578.74

16

市  直

77.62

4

加工型、成长型各2个

咸安区

136.15

嘉鱼县

117.42

3

加工型1个、成长型2个

赤壁市

180.39

3

加工型2个、成长型1个

通城县

26.03

2

加工型、成长型各1个

崇阳县

14.37

2

加工型、成长型各1个

通山县

26.76

2

加工型、成长型各1个

备注:市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归属咸安区管理。

附件2

咸宁市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专项

申报书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一、咸宁市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专项申报表。

二、企业延长产业链建设方面典型材料(3000字左右)。

在产业链建设方面的工作,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组织管理,建设期限与建设进度,以及带动农户(合作社)的模式及效益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通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可只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会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六、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说明2020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七、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材料请双面打印,胶订成册。

咸宁市引导支持农业产业链建设奖励专项申报表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时间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注册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企业类型

加工型£成长型£

生产经营情况

标准

2020年度具体情况

所属产业链


龙头企业级别


2020年销售收入(万元)


2020年带动

农户数量   (户)


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是否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省级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单位

(明细)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补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21〕19号)要求,夯实小农户发展基础,引领小农户参与适度规模经营,提升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多渠道促进小农户增收,完善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二、奖补对象

在全市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范围内,择优评选出4个带动农户户数10户以上且超过80%的农户发展有相关产业的合作社、4个带动农户户均人增收18000元以上的合作社。

三、奖补金额

对择优评选出的8个带动农户发展增收的合作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5万元,共计40万元。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申报阶段

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阶段:县级推荐阶段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进行差额推荐,各县市区按照“带动农户发展”和“带动农户增收”两种类型各推荐1家。确定推荐名单后,向市局正式行文并后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阶段:市级评审阶段

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负责申报材料评审,择优遴选出8个建议奖补对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最后评审结果送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

第四阶段:奖励实施阶段

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奖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要求和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五、其他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具体负责对“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奖励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引导支持特色品种推广和农高区绿色农业发展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加快推广以功能性水稻、纳米农业种养殖、特色优质种植品种等为代表的农业“三新”科技成果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支持建设优质农产品供给基地,加快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一是全市从事功能性水稻、纳米农业种养殖、特色优质种植品种等推广示范有突出贡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二是杨畈农高区内在绿色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政策体系、数字体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名额分配。全市功能性水稻推广2个,纳米农业种养殖8个,特色优质种植品种2个,绿色农业发展创新、3个。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爱农强农,践行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理念,科技示范成效突出,示范带动效果好;

(三)功能型水稻、纳米农业种养殖、特色优质种植品种等推广种养殖面积达200亩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逐级推荐,等额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评选推荐工作。将全市特色品种推广和绿色农业发展创新推荐表(附件),各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五、组织领导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全市特色品种推广和农高区绿色农业发展创新奖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科,负责加强协调指导,扎实做好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

1.功能型水稻、特色优质种植品种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负责,联系人:冯 伟15272721657,邮箱:kccbc808@sina.com

2.纳米农业养殖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水产局负责,联系人:王 勇 13177415708,邮箱690314020@qq.com。

3.绿色农业发展创新推荐评选表彰由咸宁市杨畈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负责,联系人:张子琦 18671558816,邮箱:371971121@qq.com。

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补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 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知》(鄂农发〔2019〕19 号)文件精神,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农村的新动能、带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的主体力量来培育,对积极开拓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示范主体进行奖补,进一步明确和引导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方向。

二、奖补对象

(1)国家级示范:对2021年获评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奖补。

(2)市级示范:在2021年获评市级示范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范围中,对择优评选出的综合排名前五位的5家市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

三、奖补金额

对2021年8家获评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各奖补5万元,合计40万元。对择优评选出的5家市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各奖补3万元,合计30万元。两项共计70万元。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申报阶段

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阶段:县级推荐阶段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其中国家级示范奖补对象实行等额推荐、市级示范奖补对象实行差额推荐(各县市区按照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两类主体各推荐1家)。确定推荐奖补名单后,向市局正式行文并后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阶段:市级评审阶段

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负责对申报材料评审,国家级示范推荐奖补对象确认无误后直接列为建议奖补对象,市级示范推荐奖补对象择优遴选出10个建议奖补对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最后评审结果送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

第四阶段:奖励实施阶段

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奖补名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要求和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五、其他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具体负责对“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奖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奖励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评选奖励

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根据《咸宁市农产品品牌三年培育方案》,结合我市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情况,现对部分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1.授权使用本地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2.企业在全市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发展中带动作用大,积极与农民之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3.近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质量事件。

三、奖励标准

本次奖励资金总计30万元,奖励细则如下:

各县(市、区)分别推荐1家企业,全市共评选出6家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参评申报

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全市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主体申报→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和信息化科。

第二阶段: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和信息化科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全市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奖补名单。

五、其他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和信息化科具体负责对该项奖励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等工作,奖励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骗取、套取,发现问题,依纪依规,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