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37/2021-0971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市农业农村
名 称: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咸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04 16:25:0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排查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今年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为此,特制订《2021年咸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2021年咸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2021年咸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做到职责、任务、要求、目标明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确保“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重点整治蔬菜、畜禽、禽蛋、水产品中使用禁停用药物及农药兽药隐性添加、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突出问题,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利剑”行动内容
(一)开展蔬菜和水果种植使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监管
大白菜、甘蓝、莲藕(藕带)、南瓜、黄瓜、辣椒、茄子、豆角、莴苣、芹菜、菠菜、生姜等蔬菜产品和葡萄、枣、柑橘、草莓、猕猴桃等水果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和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开展畜禽和蛋禽养殖使用兽药及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以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大户)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强化禽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产蛋期规范使用兽药,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开展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点,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四)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重点对象,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规范收购市场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加大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推进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通过实施例行、监督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用自查、重点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养殖场、奶站、运输车进行抽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非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核查,进一步规范生乳收购运输的信息化、精准化管理。
(五)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监管鳊鱼、鲶鱼、鳜鱼、小龙虾、黄鳝、黄颡鱼等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违法添加农药、兽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从产、供、销三方面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农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 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督促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四是强化科学用药。分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实现各类生产主体全覆盖,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
(二)加大问题隐患发现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坚决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国家和省级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和农药、兽药、饲料、“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各地要严格开展跟踪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科学制定监督抽查方案,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对安全隐患较多的监管对象实行重点抽查。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加强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通报。
(四)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各地要结合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各级各部门监测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五)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六)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系统内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等行业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管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不定期交流风险监测和整治工作信息,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3月上旬)。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利剑”行动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3月中旬至12月上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利剑”行动六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统筹开展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形成整治合力,严打重惩、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1年3月至10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整治进展迟缓、案件查处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布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把“利剑”行动作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部门间和部门内有关单位都要加强协 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针对各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对相关责任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请于3月10日前报送本地“利剑”行动联络员,并从3月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1)、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2)、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附件3),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15342659127,电子邮箱:xnna8056207@163.com
附件:1.XX县(市、区)2021年3-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2.XX县(市、区)2021年3-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3.XX县(市、区)2021年3-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