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37/2022-0359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反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奖励办法》起草好后,6月16日,向6个县(市、区)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25家市直单位发送了征求意见函,收到回复意见27条,并作了进一步吸纳和修改。
附件1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及法审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咸安区 | 建议在“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内容中增加“水产业”。 | 已采纳 |
2 | 嘉鱼县 | 1.建议在乡村振兴十强乡镇中增加“获评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步前三位的乡镇各奖补5万元”。 2.建议在十佳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中将种植水稻获评全市“十佳种粮大户”奖补标准(资金额)提高到10万元。玉米、红薯奖补面积提高到500亩以上。 3.建议在“三农”高质量发展优秀县(市、区)增加“获评第二名的优秀县(市、区)奖励30万元、获评第三名的优秀县(市、区)奖励20万元”。 4.建议在引导支持高质量发展农业新型主体中增加“省级示范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奖补范围。 5.建议将2021年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绩明显或在2021年度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金额在全市排名靠前的行政村予以奖补。 | 第1条不采纳,第2条部分采纳,第3、4、5条不采纳。原因:奖补资金有限,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不撒胡椒面。 |
3 | 赤壁市 | 1.建议在第五条引导发展资金项目中增加“引导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和“引导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对被评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设施建设总投入的5%,单个主体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在全市范围内评选6个已建成的田园综合体,每个奖励10万元。 2.建议在引导支持发展标准化产业基地中增加一个“水产品”基地。 | 第1条不采纳,第2条采纳。已对县市区有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 |
4 | 崇阳县 | 建议将“对1家获评2021年度中绿华夏认证的有机食品和连续2年(含2年)以上再认证并获得有机证书的经营主体各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1家获评2021年度有机食品认证和连续2年(含2年)以上再认证并获得有机证书的经营主体各奖励5万元”。(不宜明确指定认证机构) | 已采纳,认证机构调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官方机构)。 |
5 | 市乡村振兴局 | 1.建议明确奖励资金来源渠道,如果是从咸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中列支该笔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的衔接资金使用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建议奖补资金突出引导发展目标,重点向新品繁育、试种、安置就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等方面倾斜,弱化常规性奖补。 3.建议对各类主体的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奖补覆盖面。 4.建议实施主体与文件印发主体相一致。《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第三条中“市农业农村局”改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建议将附件2《引导发展资金项目》第六项“引导支持特色产业乡村车间”奖励标准改为:鼓励企业等各类经营组织建设特色产业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认定的“乡村车间”,吸纳30名以上农户(含1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或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且稳定就业2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部分采纳,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市农业农村局为执行单位。奖励资金总量有限,主要体现扶优扶强原则。 |
6 | 市林业局 | 建议增加“十佳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内容,在全市市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10家进行奖励,每个资金20万元。 | 已采纳,已纳入8个农业主导产业链统筹奖励。 |
7 | 市供销社 | 建议附件2第七项“引导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项目”奖励数量增加为15个奖励标准中,“带动农户户数10户以上,且超过80%的农户口发展有关产业的合作社,每个奖励5万元”的合作社建议增加到10个,“评选4个带动农户户均收入18000元以上的合作社,每个奖励10万元 ”的合作社建设增加到5个。 | 不采纳,奖励资金总量有限。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将第十条“市直单位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企业主体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相关单位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修改为“市委农办组织市直单位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企业主体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委农办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自评价报告。” | 不采纳,根据市司法审查意见,市政府设立“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市农业农村局为具体管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