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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索引号 : 011337637/2022-140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2022年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部署,围绕农业农村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加快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治理,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和矛盾纠纷化解,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经管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加快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指导服务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开展“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作用,指导推动各级示范社健全完善章程制度,推广合作社财务代理制或财务软件应用,推行合作社歇业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持续做好“空壳社”清理工作。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各地出台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政策文件,加快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质量效益。加强名录登记管理,持续开展“六有”认定。

2.做好示范监测评定和典型宣传推介工作。做好新一轮国家级示范社遴选申报争取工作。完成省级示范合作社监测递补工作。开展市级示范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新认定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40家。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推荐和宣传推介工作,树立一批典范。

3.强化培训和服务。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合作社辅导员或理事长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率不低于10%。加大从乡镇农经服务人员、合作社理事长等人员中遴选合作社辅导员力度,强化合作社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加快培育发展联合社,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参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积极对接全市八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和龙头企业、建设和共享冷藏保鲜烘干仓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推行“三品一标”生产。

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4.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指导各地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责,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持续开展确权遗留问题整改,推进承包地确权“回头看”更新数据汇交,对接全省民生领域大数据核查。推动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咸安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健全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时规范发放到位。

5.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广使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6.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大力推行农业生产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大力培育“六有”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探索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方法路径,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社会化服务对农业全产业链的覆盖率和支撑率。总结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农户”“专业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

三、稳步深化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7.稳慎推进市级宅基地改革试点。加强调研指导,推动市级试点村在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探索农户资格权保障,健全宅基地审批、监管以及使用权盘活利用、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等9个方面试点探索。适时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

8.规范宅基地审批与管理。组织开展宅基地年度需求调查摸底。指导推动乡镇实现宅基地规范审批。推动建立村级(含涉农社区)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组织县(市、区)指导督促村级协管员开展日常巡查,建立违规违法问题报告制度,把好宅基地监管第一道防线。指导并做好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办理工作。

9.推动闲置宅基地与农房盘活利用。指导推动闲置宅基地与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助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建设;调研总结经验模式,总结推介有效经验做法。

四、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0.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依法依规将各类集体资产资源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登记入账,清理处置不合理不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资产管理、资金筹集、债务管控和财务核算,规范资产价值评估、处置交易和收益分配。严格规范在村庄撤并中合并集体经济组织,防止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和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事务分离、财务分设试点。

11.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开展清人分类“回头看”,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区域重复确认、录入成员信息不填写真实身份证号码等问题整改,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改革资料录入工作。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组织名称,加强内部管理。

12.完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权能。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有偿退出试点,引导进城落户的集体成员通过内部转让、集体赎回等方式退出其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配合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抵押担保业务。

13.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各地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县域经济为契机,坚持党建引领、尊重群众、市场导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采取发包出租、生产服务、村村(企)联营、自主经营等方式发展适宜产业,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大力实施农村集体经济“配强、扶优、提升”工程,实现50%的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加强对2019-2022年扶持壮大新型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和绩效评估。推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向各县(市、区)和乡(镇、街)延伸覆盖,完善服务功能,与省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五、协调推进乡村治理

14.加快推进村级债务化解。一是加快年度化债任务完成。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清收村级债权,制定金融优惠、政策减免措施,采取村企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助推村集体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增强自身化债能力。对责任落实好、工作措施实、化解进度快的地区实行奖励。指导各级政府设立化解村级债务专项奖补资金。力争6月底前,提前完成年度化债目标任务,实现192个已脱贫村清零,444个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债务村半数实现债务清零。二是规范化债档案管理,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确保化债工作程序规范到位,台账资料齐全。三是健全完善债务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范收支行为,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从源头控减村级债务,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建立健全举债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治前化后增、边化边增。

15.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和数字化等新方式推进乡村治理。大力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和数字化等新方式,引导帮助各地探索推出一批村级组织小微权力清单、自治事项清单、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注重发挥村规民约和各类理事会的作用,努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征集推介、调研总结乡村治理典型模式,做好新一轮国家级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准备。配合开展清廉村居建设。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服务和矛盾纠纷化解

16.提高农经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湖北数字农经网”,整合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三资”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农经分析应用等各专业信息平台。充分运用数据资源,做好信息调度、数据统计和形势分析,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工作进展,提高服务决策能力。

17.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聚焦土地确权、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股份配置、村级债务化解等重点领域,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认真研判信访风险。完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机制和信访处置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七、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18.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做好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整治工作,助力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19. 加强“大棚房”问题监管。严防“大棚房” 问题反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农地农用,防止农业设施非农化。

20. 配合开展农村切坡建房地质隐患预防整治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宅基地审批科学合理选址,提前预防地质隐患。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结合防汛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规范管理巡查等工作,对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我市农业农村系统地质灾害隐患点133处预防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