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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37/2020-2225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0 10:15:52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咸宁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市委“坚决打击惩处违反‘禁渔’行为”的要求,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我省相关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在本市禁捕区域内(含长江咸宁段、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盖湖赤壁水域及鸭棚口河流域、陆水河三峡试验大坝下游至界石渡口段、通山县富水湖)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 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 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在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1000元;

(二)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500元;

(三)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四) 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1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条 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八条 举报受理流程:由农业、公安、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受理,举报查处信息及时反馈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