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37/2022-1961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 |||||||||||||||||
单位: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市农业农村局 | 环保部门 | √ | 行政许可 |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 |||||||
2 | 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证明水质符合要求 | 法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第三方机构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