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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37637/2022-1961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证明内容设定依据依据条文及内容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事项类型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及其他能实行告知承诺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证明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市农业农村局环保部门


行政许可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2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证明水质符合要求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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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