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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37637/2023-259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能实行告知承诺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证明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农业农村局

环保部门




行政许可





属于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生猪屠宰安全

2

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证明水质符合要求

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方机构




行政许可





涉及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