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37/2021-20090 文 号 : 咸农发〔2016〕4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关于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及粪污综合治理问题整改方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6-11-25
根据《省农业厅印发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函》(鄂农函〔2016〕276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问题
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全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各县制定出台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2017年底,全部关闭搬迁到位。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的嘉鱼县,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农业畜牧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在限期治理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牵头单位与责任人
牵头单位:咸宁市农业局
责任人:来华雄、段克斌
三、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四、联络单位与联络人
联络单位:咸宁市畜牧兽医局
联络人:梁光华、杜国芹、余亚光
五、整改内容及时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还没有完成“三区”划定的咸安、嘉鱼、通城、通山等四县市区,2016年12月5日前全部要制定出台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到位销号。各地要采取倒计时工作法,按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每周报告工作进展,落实“每日督促,每周检查”制度。(牵头单位:咸宁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各地2016年底前,制定出台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全部关闭搬迁到位。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的嘉鱼县,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关闭的养殖场或小区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咸宁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联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农业畜牧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在限期治理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咸宁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六、整改措施及责任清单
(一)县级人民政府
1、认真组织,部署落实。各地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协作,责任到岗到人到事,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工作节点整体推进,限时完结,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2、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作节点、完成时限等。市政府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了全市包含有关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及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方面的落实部署会,会上,市畜牧兽医局通报了全市目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情况,各县分管县(市、区)长表态发言,市政府副市长杨良锋同志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三区”划定和粪污治理综合利用工作,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确保稳步推进。
3、筹措相关经费。
4、审批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5、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5、出台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关闭搬迁补偿办法。
6、做好维稳预案,确保稳定。
(二)畜牧兽医局
1、调整优化区域布局。指导并统筹考虑辖区内畜牧业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双重因素,科学编制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
2、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指导养殖户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技术,实施干清粪、雨污分离等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排放量。
3、着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畜牧部门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行“农牧结合、还田利用”。
4、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积极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各县市区近期要开展一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开展指导和服务,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合理设计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制订“一场一策”治污措施,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粪污利用机制。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据整改工作措施,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