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637/2019-189001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名       称: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15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2日
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省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流转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土地经营权权利人,或者土地经营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流入方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流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六)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七条 流出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应当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且再流转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应当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且再流转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流入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的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流转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应当设定间隔期限,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信息不全、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流入方资格审核结果,依法依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流入方确定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组织流转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流转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流转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合同双方需求,依据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样本,出具鉴证书。鉴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与流出方和流入方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经有权机关授权,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人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融资担保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申请;
(二)融资担保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承包方及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融资担保和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流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流转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流转中止的。
第二十一条 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流转:
(一)中止流转后未能消除影响流转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无法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书面通知的;
(三) 其他需要终止流转的。
第二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完成后,应当将签订的书面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同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分级备案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五条 流转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