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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7637/2019-1891470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9〕3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9〕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防疫生产两手抓,标本兼治重治本”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生猪生产发展基础,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绿色、高效、标准化的生猪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上下贯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基本健全,确保我市全面实现猪肉产品自给。2019年、2020年、2021年生猪养殖规模化率分别达到48%、53%、58%,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2%、85%、90%以上,生猪存栏分别达到91.86万头、106.54万头、133.32万头;生猪出栏分别达到158.54万头、183.7万头、229.42万头,能繁母猪存栏分别达到6.74万头、8.09万头、10.33万头。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

1.建设高标准机构实验室。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明确市、县两级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健全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高标准兽医实验室,确保实验室面积、人员、仪器设备等达到要求标准,真正发挥兽医实验室检测预警能力。鼓励县(市、区)结合自身情况先行试点,树标杆立示范,支持申报创建省级实验室。

2.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要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行政村为单元配备足额乡村防疫人员,以兽医实验室为单元配齐足额专业技术人员,以屠宰场为单元配备足额官方兽医。按照各类机构和主体承担防疫职能的不同,做好专业技能人才的选用配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防疫人员专业素质,确保各机构和主体防疫职能履行到位。

3.加强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

4.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严格落实“一封住七管住”防控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加强舆论引导,对群众投诉和信访,做到有人接访、有部门负责处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煽动公众情绪等违法行为。

(二)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1.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各地要加快对接温氏集团、正大集团等生猪行业大企业集团在我市的产业发展布局,抓好咸安生猪高效养殖小区项目、崇阳5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等重大项目实施,帮助解决所需土地、水、电等生产要素保障问题,加快办理规模养殖场环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简化畜禽养殖用电程序,结合实际情况,改建新建一批绿色、高效、标准化的规模化养殖场,稳定生猪产业持续发展基础。

2.抓好现有养殖场生产恢复促进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生猪养殖龙头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生产经营、防控条件较好的养猪场,在生猪出栏后,尽快填栏补栏稳定生猪生产供应,帮助指导尚不具备条件的空栏养猪场进行改造,在做好消毒灭源、建好生物安全链的前提下,尽快填栏补栏恢复生产或转产。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散养农户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加快推广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提高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效率。

(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划定标准,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科学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各地要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等配合参与的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清理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做好划定方案调整,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四)加强生产监测和市场调控。

各地要制定生猪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和市场保供方案,加强对生猪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生猪养殖场存出栏量、屠宰加工企业屠宰量、生猪出栏价格、猪肉批发零售价格等数据,定期会商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完善猪肉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应趋紧时,针对性投放市场,切实保障市场供给稳定。要加强禽肉、禽蛋和牛羊肉等猪肉替代品的生产供应,多元化缓解市场供应压力。加大对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企业冻存和上市销售等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白条猪肉的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猪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

(二)部署落实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任务清单,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肉价监测和储备肉调度指导,支持生猪产业项目建设,提供农业生产用电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广科学绿色循环养殖,强化疫病防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的环境监管,依法及时办理生猪养殖场环评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场建设规划及用地选址和指导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林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商务部门要关注市场动态,及时预警,制定保供预案;宣传部门要引导群众对猪肉的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措施,避免产生恐慌情绪。

(二)加强考核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防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查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严肃追责问责。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生猪存栏出栏下降势头,尽快恢复常年水平,按照统计数字标准对今明两年生猪存栏、出栏、能繁母猪存栏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到位,任务完成情况与“三农考核”、涉农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完成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