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鱼苗没?多久才有?”
1月25日,咸宁市嘉鱼县潘家湾镇,27岁的王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打电话寻找鱼苗。
“悔!长江十年禁渔是来真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有点钻空子心理,给自己和家人惹了个大麻烦。”
时间回到2020年8月28日,天蒙蒙亮。王某蹑手蹑脚来到长江干堤潘家湾新水厂取水塔附近,打算三五分钟收起几天前安放的12个地笼。
“你干吗!”嘉鱼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队巡逻人员一声吼,王某吓一跳。
栽了!他刚刚捕获的6.15公斤江鱼以及捕捞工具,被全部收缴。王某还被移送到潘家湾镇水陆派出所。
长江十年禁渔,王某撞“枪口”惹官司了。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渔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决定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王某使用的是新式网纱地笼,相比传统的竹制圆筒地笼,这种工具堪称“绝命阵”。无论大小鱼,只要进去根本没有机会出来。“相比电鱼、锚鱼、药鱼等非法捕捞方式,地笼极具潜伏性,可以一次投放多个,长时间放置守株待兔。既能捕获大鱼,也能捕获刚繁殖的鱼苗,对水生态的破坏性极强。”
嘉鱼县检察院邀请湖北科技学院长江中游水土资源研究中心,对王某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王某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5043元,但是,王某可采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式,放流单只规格100克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总计大约316千克,来抵偿这5043元的修复费。
随后,嘉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在长江中流放鲫鱼苗。
判决意见出来后,王某立马到处购买鱼苗。1月15日,在县检察院、法院、禁渔办等部门督促下,他向长江放生160多斤鲫鱼苗。剩余的鱼苗将再次分批次投放。
“现在是冬季,鱼苗不好买,已经托朋友到处订货了。”王某说,期待尽快买齐鱼苗,“彻底解决这件让全家人都抬不起头的事。”
与此同时,在缓刑期间,王某还要不定期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落实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咸宁市还充分发挥河湖库长制,部署河湖警长制。“捕鱼的人都是晚上行动,我们经常凌晨一两点巡逻。”潘家湾镇水陆派出所指导员龚锋介绍,各部门通力合作,长江非法捕鱼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