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37/2021-09818 文       号 : 咸农发【2020】23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咸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咸宁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禁捕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 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凡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均为禁止垂 钓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
第五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的原则。
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第七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九条 咸宁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的违规垂钓行为;
(三)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监管水域(非长江水域)非营 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四)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五)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钓工具设 备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六)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